简阳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简阳市辖区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及港、澳、台、侨投资者(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

     1、对新建在我市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者兴办第三产业,服务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1至2年,由同级财政参照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份,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第3至5年奖励50%给企业用于发展。
     2、对在我市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第3至7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4、国内市外投资者在市内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按其每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安排专项奖励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从实现销售收入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5、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经营市场、商业网点、旅游业、环境保护、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建设、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从应纳税之月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本级新增所得的增值税的60%,本级新增所得营业税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
    6、外国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滩从事农业科技项目开发,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5年。
    7、对保持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8、外商投资企业来简阳再投资,对外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总资本25%(含25%)的,均可批准,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9、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期内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兼并我市严重亏损企业,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从盈利年度起,在税收法规定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在税收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补亏完毕后,可再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奖励。第4至5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 

土地优惠

    12、外来投资者可以采取行政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优惠。
    13、对设在十里坝、射洪坝工业经济园区,贾家、养马个私经济园区和四川省简阳旅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地价控制在5万元/亩以内。
    14、对外来投资企业兼并国有亏损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清偿债务。 

其它优惠和特别规定

  15、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来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依照该《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收费标准低限的20%收取;属经营性收费的按低限收取。
    16、对兴办外来投资企业在市内权限的审批手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本市各项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来投资者需到省、地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由市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跟踪协助办理,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17、凡经注册登记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其自然人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即可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18、外来投资者需享受本优惠政策,应按财务年度结算,于次年1月份向市招商局申请并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上年度经营、财务、纳税证明材料,经考核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据此落实企业优惠政策。
    19、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财政奖励扶持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
    20、市内原2000年以来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已经享受优惠政策和年限外,剩余年限按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21、对投资于简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重大项目及外来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税利较高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
    22、本优惠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完)

  来源:简阳政府网   编辑:小愚